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深入的耕耘。
案件背景与委托
本案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第三人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将出售婚房款项用于购房,后因房价等因素换购同小区洋房,以被告名义购房。之后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欲将房产据为己有,原告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有。
证据梳理与事实证明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等。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4XX室洋房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房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装修由夫妻出资,房屋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也印证了借名买房主张。
驳斥抗辩与权益维护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还款,第三人称房屋系被告所有。邹炳昂律师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借条系单方对账形成,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与第三人所有,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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