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在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此次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充分展现了他解决此类实务难题的能力。
接受二审委托,直面复杂难题
本案一审并非徐晓律师代理,一审败诉后投资者找到他。由于这是示范案件,结果影响后续同类案件,且徐晓律师未参与一审,难度极大。但为了原告公平判决和后续投资者权益,他带领团队接受委托。
精准分析揭露日认定问题
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XX年X月深交所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也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深入分析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和股价变化后认为,问询函未达揭露作用,不应作为揭露日。其观点被二审采纳,裁定指出一审揭露日认定错误。
有力证明虚假陈述重大性
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重大性,一审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分析大盘、行业指数和个股股价变化后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该观点同样获二审认可,裁定指出虚假陈述揭露后股价明显变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