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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二审难题:律师如何扭转一审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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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707人看过
导读:本案一审败诉,示范案件结果影响后续同类案件。难点在于揭露日认定和虚假陈述重大性判断。徐晓律师团队通过大量检索分析,证明原揭露日认定有误、虚假陈述有重大性,观点获二审采纳,案件发回重审。

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在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此次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充分展现了他解决此类实务难题的能力。

接受二审委托,直面复杂难题

本案一审并非徐晓律师代理,一审败诉后投资者找到他。由于这是示范案件,结果影响后续同类案件,且徐晓律师未参与一审,难度极大。但为了原告公平判决和后续投资者权益,他带领团队接受委托。

精准分析揭露日认定问题

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XX年X月深交所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也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深入分析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和股价变化后认为,问询函未达揭露作用,不应作为揭露日。其观点被二审采纳,裁定指出一审揭露日认定错误。

有力证明虚假陈述重大性

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致股价明显变化,不具重大性,一审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分析大盘、行业指数和个股股价变化后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该观点同样获二审认可,裁定指出虚假陈述揭露后股价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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