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与新XX某轻工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仲裁委驳回黄X全部请求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双方均不服上诉,此时轻工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案件形势极为不利。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临危受命,代理轻工公司参与二审。
关键争议点剖析
在二审中,王俊杰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黄X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平均工资9247元,而王律师提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同时,对于黄X提出的延时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王律师指出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
二审逆转胜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为轻工公司避免了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不过,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也被认定无效,但王俊杰律师在加班费这一核心问题上的辩护,为轻工公司挽回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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