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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责任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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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6 · 1831人看过
导读:XX公司诉陈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陈XX未按时付租,游XX辩称合同实为借贷。法院审理认定合同属融资租赁,判陈XX付款,刘XX、游XX、刘XX担责,XX公司对部分车辆有优先受偿权。


法庭上,气氛紧张,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正慷慨陈词,要求被告陈XX支付未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被告陈XX则满脸委屈地辩解着,而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彭燕律师,正冷静地准备为当事人进行有力辩护。

案件起因

2020年8月27日,被告陈XX向东莞市XX公司购买7台自卸车,总价161万元。他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XX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等一系列文件。刘XX、游XX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刘XX出具《声明》,确认案涉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与XX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然而,陈XX多次逾期还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应付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和违约金,这引发了这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激烈抗辩

庭审中,被告陈XX称原告未经同意偷走两台车,且原告首付少给10万元。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彭燕律师进行了多方面抗辩。她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游XX未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还申请责令XX公司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认为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对游XX关于合同为借贷的主张不予采纳。考虑到车辆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收回两台车时价值合计16万元,不支持逾期罚息,判决陈XX向原告支付374856.63元及律师费3000元。刘XX、游XX、刘XX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名下5台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终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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