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信用卡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原告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待开庭,而被告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却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起因
被告潘X向原告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通用领用合约约定了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内容。然而,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告潘X尚欠原告银行信用卡欠款合计81213.9元,其中本金31704.68元、利息47054.54元、违约金2352.5元、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60.18元。
律师代理与案件审理
原告银行委托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处理此案。2021年,案件立案后,法院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开庭时,被告潘X未到庭参加诉讼。阎乔律师积极为原告银行进行代理,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潘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704.68元,及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47054.54元、违约金2352.5元、增值服务费42元、分期手续费60.18元,合计81213.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以本金31704.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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