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于2010年开始执业,多年来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一审中,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主张工程款,XXX司也提交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代理劳动工伤诉讼
在劳动工伤领域,西安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决定,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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