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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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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3 · 1456人看过
导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第三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情况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这么一个人,他和某起已经判决的案件其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这起案件在审理的时候他却毫不知情。等到判决结果出来,才发现这个结果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这时候他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那什么情况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呢?接下来就详细为大家解答。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比如,甲和乙因为一处房产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并进行了诉讼,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实际上,丙对这处房产也享有部分权益,而丙在这个诉讼过程中并不知情。当丙知道判决结果后,发现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丙就可以考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主体条件

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在上述房产纠纷中,丙认为自己对房产有独立的份额,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和乙的房产纠纷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丙和甲之间的租赁关系,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程序条件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比如丙在知道判决结果后的第五个月才决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符合程序条件的;但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就可能无法提起该诉讼了。

四、实体条件

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比如在甲和乙的房产纠纷判决中,法院错误地将丙也拥有权益的房产全部判给了乙,这就属于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了丙的权益。

五、证据收集要点

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证据的收集非常关键。第三人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对原诉讼标的有权益、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以及该错误损害了自己权益的证据。比如在房产纠纷中,丙可以收集自己对房产享有权益的相关合同、出资证明等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可能会面临执行方面的问题,比如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该如何处理?新的判决又该如何执行?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复杂。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了难题,不妨到律图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经验丰富、执业资质可核验的律师,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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