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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纠纷: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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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804人看过
导读: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尤其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价款结算争议大。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在本案中,其凭借专业能力,坚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观点,助力案件合理判决,展现了在该类案件上的专业操作逻辑。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这不仅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也考验着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逻辑思维。迟延蕾律师凭借其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以及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丰富经验,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独特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梳理

本案中,原告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黄X公司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且已超付工程款。

一审情况分析

一审时,梁X、杨X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的方案,认定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结算,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然而,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辩论焦点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等黄X公司的代理人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

最终判决结果

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数额,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同时维持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和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迟延蕾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始终坚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观点,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辩论,为黄X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操作逻辑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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