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注法律领域多年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起开启了他的律师职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聚焦天津,律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四马路28号律保大厦七层。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秉持着“专注、专业、高效”的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而言都意义重大,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所以始终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尤其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在这些重大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
二十余年悬案无罪辩护
在刘x95年抢劫杀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他人经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这份时隔二十余年的陈旧案卷进行细致分析。他抓住证据体系的根本性缺陷,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他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最终,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这一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通过精湛的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
陈XX涉黑大案辩护
在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XX长期纠集他人,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形成了以陈XX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张耀午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辩护。接受委托后,他组建专案组,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形成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对每一起犯罪事实、每一项罪名进行深入剖析。他还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陈XX数十次,就案件细节、指控证据与其充分沟通,核实情况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确立了“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的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在为期数日的庭审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诉方展开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同时对恶势力组织等指控予以认定,最终被告人陈X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
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涉及复杂的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卷材料,重点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最终,被告单位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兰XX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兰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在被告人于X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遂持单刃尖刀捅刺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辩护策略。针对定罪,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也为司法公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迎接更多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