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与教学背景
丘敏律师就职于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19201011370388,自201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东莞,联系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天安数码城F5栋6楼。其教学背景出色,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完成了在职研究生课程。
丰富的执业经验
丘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商事争议领域,她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其中,经济纠纷(如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等)占比约60%,公司法律事务(像股权设计、股东纠纷、企业顾问等)占比约40%,并且熟悉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婚姻家事领域,她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00余件,尤其专精于涉及股权分割的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前财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同样承办了1000余件案件,涵盖经济犯罪(如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罪等,占比约40%)、传统犯罪(如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等,占比约40%)及新型网络犯罪(占比约20%),善于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
重要职位与执业理念
丘敏律师是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兼执行主任,同时担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还是北海国际仲裁院和湛江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她一直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
吴XX与何XX于2012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家庭。2019年,何XX因工作结识董XX并发展为婚外关系。2021年,董XX与何XX生育一子。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吴XX不知情的情况下,何XX通过多种方式向董XX转账,合计高达307万元,部分转账有备注,多数无备注。2023年底,吴XX发现此事后委托丘敏律师,将何XX与董XX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XX向董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董XX全额返还。
丘敏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与对方在“哪些算抚养费”上纠缠,而是从根本上定性。她指出本案所有款项,无论名目如何,均是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这一不法原因。法律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所以这些款项首要属性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而非合法的抚养费或有效赠与。同时,合法的抚养费支付应基于明确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何XX单方面、无标准、随意支付巨额资金的行为,实质是以“抚养费”为名,行“财产赠与”之实,目的是掩盖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并且,何XX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侵害合法配偶吴XX的重大财产权利来实现。董XX如有抚养费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向何XX本人主张,无权在本案中直接截留并侵占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何XX与董XX的不正当关系及转账事实。认为何XX擅自赠与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董XX取得财产并非善意、有偿。对于董XX的“抚养费”等抗辩理由,法院指出合法抚养费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标准主张与支付,何XX的支付行为远超合理限度,不能认定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青春补偿”也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何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责令董XX全额返还。
林XX是湖南邵阳人,苏XX是广东东莞人,2018年在东莞登记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林小某。2022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苏XX在东莞生活、就读幼儿园,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2023年3月,林XX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抚养权。在案件审理期间,2023年5月的一个周末,林XX利用探视之机,将儿子带离东莞送至湖南邵阳老家由父母照看,并拒绝告知苏XX地址,切断孩子与母亲的联系,导致孩子中断幼儿园教育,苏XX多方寻找无果、精神几近崩溃。
丘敏律师作为苏XX的代理律师,指导她固定林XX拒绝告知孩子下落、阻挠探视的沟通记录。向法庭强调林XX的行为是有计划地制造孩子“随其生活”的既成事实,导致孩子脱离熟悉的环境,对其身心健康和学业造成严重伤害,证明林XX缺乏为孩子着想的情怀和正确行使抚养权的能力。同时指出林XX的行为违反了法院关于维持孩子生活现状的司法精神,构成对法庭的藐视和对诉讼秩序的破坏。
在揭露对方过错的同时,丘敏律师系统提交证据,证明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苏XX稳定抚养,在东莞的居住、就医、就学记录完整,形成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强调苏XX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由其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稳定与安全。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林X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表明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缺乏理性,未将子女权益置于首位。考虑到孩子此前随苏XX生活时间长、环境稳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婚生子林小某由女方苏XX抚养,林XX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但需遵循法院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不得再次擅自将孩子带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