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纠纷中,公司利用“空壳化”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给债权人维权带来极大挑战。郭寿瑶律师深耕民商事业务,尤其在债务执行领域经验丰富。在这起包租公司纠纷案件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成功解决实务难题。
调查取证与理论结合
郭寿瑶律师没有局限于表面的合同关系,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她运用公司资本制度理论,发现原股东黄XX和现股东邱XX均未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后续追加股东为被告奠定了基础。
主张人格混同与连带责任
庭审中,郭律师依据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理论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她结合调查证据,有力地论证了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精准核算损失体现理论运用
郭律师精准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并主张逾期利息,这是对违约责任理论的运用。她主动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合理合规,符合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既维护了客户权益,又增加了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业主成功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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