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梳理:锁定矛盾突破口
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孟秀律师接收案卷后,对23份证据材料进行逐页梳理。这些证据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及转账记录等。通过细致审查,律师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于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存在不一致,有的称没说过具体做什么,有的模糊提及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活动轨迹仅在场地外围,未接触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成《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为后续辩护工作找准了方向。
会见当事人:固定无罪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情绪紧张,仅简单辩解自己不知是偷油。律师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了解到雇主与他沟通的原话、他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联系情况等。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了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提交辩护意见:结合证据论证
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律师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说明“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通过史某某的通讯和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从多方面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律师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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