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行业职务与社会角色
陈俊全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项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行业认可,并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这一身份有助于加强校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法律行业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此外,他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监狱的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在客户类型上,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控建议。在服务具体刑事案件时,他根据案件情况积极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如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等。
典型案例分析
在办案方面,陈俊全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还有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
首先,在罪名认定方面,他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事前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量刑情节方面,他提出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庭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获得荣誉与综合评价
陈俊全律师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罪犯改造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从他的执业经历和众多成功案例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还是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他都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在南宁地区的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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