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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刑事及债权婚姻律师刘刚: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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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148人看过
导读:刘刚律师自2012年起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领域。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曾参与办理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在“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中,他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赔偿。

丰富执业背景

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他还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备,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法律支持,包括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

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其妻子赵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向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与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相关统计公报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6821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负担。刘刚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江苏XX建设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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