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和诈骗的界限具体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和诈骗都属诈骗类犯罪,但存在明显界限。
犯罪客体方面,信用卡诈骗主要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普通诈骗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表现上,信用卡诈骗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法定行为方式;普通诈骗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主体范围上,信用卡诈骗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普通诈骗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量刑标准有别,信用卡诈骗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量刑分不同档次;普通诈骗量刑也考虑数额等情节,但标准与信用卡诈骗不同。
二、信用卡诈骗金额按什么依据判定
信用卡诈骗金额以行为人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活动所骗取的财物价值判定。具体而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认定方法是什么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认定要点如下:一是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情形可认定。二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即超出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同约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三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需符合催收间隔、方式等要求。四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自第二次有效催收的次日起计算满三个月。
在探讨信用卡诈骗和诈骗的界限具体是什么之余,还有一些相关要点需要关注。诈骗犯罪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结果不同,量刑也会有很大差异。而信用卡诈骗中,即使未实际骗得财物,但实施了特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依然可能被追究责任。另外,诈骗金额的认定在两种犯罪中都至关重要,不同的金额区间对应不同的量刑标准。如果您对诈骗的既遂与未遂判断、诈骗金额认定规则等还存有疑问,或是遭遇了相关法律问题,别错过获取精准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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