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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禁止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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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0518人看过
导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禁止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定,而且都会很明确地写出来,但是很多不是法律专业的人是很难解读到当中的奥妙的,比如禁止关联交易的这一规定,很多人在解读中未必会明白,因此律图小编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禁止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禁止关联交易规定在《公司法》当中。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中对出资人滥用权力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出资人损害法人利益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解决。 本条第二款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第三款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明确将“揭开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条将公司法上升为民法基本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损害债权人利益类诉讼,可以依据第八十三条请求判令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也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从民法角度予以规定,从而给公司董、监、高等人员施以了更加严苛的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以上的一些资料后,对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有所了解了,需要把规定解读出来才能得知这一信息。好好地去学习民法典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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