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之诉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起算点因撤销权类型而异:
一、合同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
针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事由(欺诈、显失公平):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重大误解: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3.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4.不知情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41条)
针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损害债权人利益:
1.自债权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则消灭。
核心提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届满后撤销权绝对消灭,需及时行权。如需具体场景分析,可补充案件细节进一步咨询。
二、撤销权之诉立案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之诉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基础,债权不存在则无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般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撤销权之诉。
三、撤销权之诉判决结果应怎样执行
撤销权之诉判决的执行需结合判决内容及法律规定分情况处理:
一、判决支持撤销的执行规则
若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有害债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其执行核心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权:
1.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42条,撤销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恢复原状(如第三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折价补偿等)。
2.执行主体与对象:
若判决主文明确“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XX财产”,债务人可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
若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至债务人(需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
3.禁止直接清偿:债权人不得直接申请执行第三人返还财产给自己,因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非优先受偿。
二、判决驳回的执行
若法院驳回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判决无执行内容,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三、注意事项
执行中需区分判决主文是否包含明确给付内容:若仅判决“撤销行为”而无具体返还义务,债权人需先通过补充诉讼明确第三人的返还责任,再申请执行。
综上,撤销权之诉的执行围绕“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展开,债权人需通过债务人或代位权实现债权清偿,而非直接对第三人主张给付。
(依据:《民法典》第538-542条、《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搞清楚撤销权之诉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了解。比如撤销权之诉时效在哪些特定情况下会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发生这些情况后时效又如何计算。另外,不同类型的撤销权,像债权人撤销权与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权,在时效起算和时长规定上是否存在差异。若你在撤销权之诉时效起算时间的基础上,对这些延伸问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法律事务中遇到相关难题,别彷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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