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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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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9 · 1383人看过
导读:根据《商标法》等规定,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商标合理使用,他人善意使用商标中商品通用名称等描述自身商品等情况不侵权,如标明“烟台苹果”;二是在先使用,注册前他人已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商标,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三是权利用尽,商标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不侵权,如转售正版商品;四是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目的使用不侵权。
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一、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合理使用:他人在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特征、质量、用途等时,善意使用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不构成侵权。比如在水果摊上标明“烟台苹果”,“苹果”是通用名称。

2.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3.权利用尽:商标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购买正版商品后转售。

4.非商业性使用:仅为个人欣赏、学习研究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1.正当使用抗辩:包括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指为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质量等,善意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等;指示性使用是为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用途等,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2.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将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不构成侵权。

3.在先使用抗辩: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非商业性使用抗辩:未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如个人消费、评论等,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不构成商标侵权抗辩时举证要求有哪些

不构成商标侵权抗辩时,举证要求如下:

商标不近似:需证明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可提供专业机构鉴定报告、市场调查结果等证据

商品或服务不类似: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可提供行业分类标准、商品说明书等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若为销售者,要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如提供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且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在先使用抗辩:证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提供使用时间、范围、知名度等证据。

当探讨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时,除了已解答的内容,还有一些关联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商标合理使用方面,他人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用途等时,善意地使用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不构成侵权。另外,在先使用也是一种不侵权情形,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若你对这些不侵权情形的认定细节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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