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执行异议后还能否提三撤
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撤)是不同程序。一般而言,提出执行异议后仍可能提三撤。
执行异议是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旨在阻止执行程序进行或改变执行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功能不同,不相互排斥。但三撤有严格的起诉条件限制,需符合法定情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可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需区分异议类型。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担保请求停止处分措施的,法院可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审查期间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是否该停止执行
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停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审查期间,执行程序继续进行,除非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并作出裁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执行异议的提出本身不具有停止执行的效力,是否停止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及是否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在探讨提出执行异议后还能否提三撤时,除了明确二者能否同时进行,还需知晓这两个程序的时间节点和适用范围的紧密联系。执行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若错过这些时间要求,可能无法通过相应程序维护权益。另外,二者的证据要求也有不同,准备不充分也可能影响最终结果。若你对提出执行异议和三撤的具体操作、衔接等问题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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