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什么
共同地域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主要情形如下:-经复议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出现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共同地域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具体如下: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出现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哪些
共同地域管辖存在多种情况。其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合同履行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其三,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其四,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其五,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有管辖权;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当探讨共同地域管辖情况有什么时,除了已了解的情形,相关的拓展问题也很重要。比如在共同地域管辖发生后,当事人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这会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和效率等。若选择不当,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诉讼过程中。另外,不同的共同地域管辖案件,其具体的立案流程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您对共同地域管辖情况还有更多疑问,或者在面对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应对处理,不要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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