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的深厚资质
徐征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不仅如此,他还身兼数职,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个重要职务,是泰安地区法律界的资深人士。其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主要为泰安,办公地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从2006年至今,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
二、典型案件一审判决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到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策略与突破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一是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二是强调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三是表明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成果显著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公职。徐征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也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他凭借“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其客户群体涵盖了刑事案件当事人、企业等,在泰安地区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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