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地接受了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自2018年起,他开始在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无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20192020年期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产生纠纷。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然而,在原告将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在钱飞律师的代理下进行了积极抗辩。钱飞律师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由于该批货物被告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F》,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庭审质证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例如,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所述产品由被告提供;对罚款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对微信聊天记录,要求疫情结束后由微信聊天当事人出庭陈述事实,认为原告未提供产品标码,不能证明产品是被告提供。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公司技术人员与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与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微信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提出不同看法。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也对部分证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怀疑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不是第三人提供给被告的产品。
案件最终结果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在此次案件代理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助力被告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