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在江西九江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7478,现就职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他还是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身兼多职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其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传统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以及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发生在九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该工程由发包人九江某投资有限公司(A公司)发包,经总包方转分包给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B公司)。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有26%的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工程发包方另行主张权利。此后,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额,并获得对应份额工程款。基于此,陈X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中26%的份额,即1,051,567.84元。
庭审争议
王泽明律师接受第三人B公司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多层转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且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
核心代理意见
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因此第三人认为本案诉请与其无关,依法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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