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此外,他还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擅长领域与业务能力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也是保定地区执行律师,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其擅长的领域还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合同事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等,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数量达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为例,2021年4月23日,原告李XX与被告何X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021年X月3日进行了对账,对施工项目和总款项进行了确认,但一直未付款。后原告多次联系中铁X局和李XX。李XX也认可原告参与了52营的围墙、土方、挡墙等变更项目工程。中铁X局将工程私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行分包,且没有将分包行为告诉原告。因此,原告与何X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已实施完成了施工,工程也实际投入使用,至今被告仍未给付原告工程款项。
李泽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判令被告何X、中铁X局给付原告的劳务款14X9X9X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该劳务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不再要求李XX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将52Y围墙拆除新建及护坡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故对于原告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何X对李XX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无异议,原告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与何X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本案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为14X9X9X元。本案案涉合同的双方系李XX与何X签订,原告与何X系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案涉工程雇用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故本案中不再涉及中铁X局对未给付的工人工资部分的承担责任。中铁X局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其不是何X与李XX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中,201X年1月2X日,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若干机械设备用于现场平整场地及回填土使用,租赁费用为含税金额为211X350元,不含税金额为205XX21.3X元。付款方式为,乙方每月25日前申报所完成租赁结算价款,次月5日前对账,第三个月25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X0%,项目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乙方一次性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款。
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不会不守承诺就没有追究剩余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或者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被告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原告为挽回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认可欠付原告的设备租赁款,但由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XX公司资金短缺,导致己方的工程款未给付,之前XX方面给付己方的票据也未能承兑,己方已经垫付了大量的工程款,现已无力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不认可,合同约定的是涉案工程竣工之后3个月内由原告申报尾款,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但由于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己方也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已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合同虽然约定项目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原告向被告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款,但本案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亦没有证据证明尾款申报及审核情况,故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存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李泽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领域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