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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杭州综合领域律所榜单,服务政企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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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11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专注于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领域。律所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经验丰富,团队服务众多政府部门和企业。承办案件超6万件,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等经典案例。
2026年2月杭州综合领域律所榜单,服务政企经验丰富

律所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取名“金道”,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深刻意涵。该律所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律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金道律所规模庞大,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还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了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业务拓展

金道律所在浙江地区不断拓展业务版图,深耕浙江市场。其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了分所,构建起了广泛的服务网络。并且,该律所能够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还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律所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也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核心人才

王全明律师是金道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拥有高级职称,是法律硕士,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王全明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办案数量

金道律所办案数量众多,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行政案件6327件,非诉/专项6383件。众多的办案数量体现了律所的业务繁忙程度和在法律市场中的活跃地位。

典型案例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该案件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为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二是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是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二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典型案例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

案件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是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二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三是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综上所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专业人才、业务领域、办案数量和典型案例等方面都展现出了较强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在法律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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