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团伙盗油案中的嫌疑人
当事人史某某,是一名小学肄业的务工人员。2023年9月,他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起案件是团伙盗油案件,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律师介入:多阶段推进辩护工作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拆解证据链、夯实无罪辩解”为核心,分阶段开展辩护。
1.细致阅卷:接收案卷后,孟秀律师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及转账记录等。发现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且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活动轨迹仅在场地外围,未接触核心区域。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成《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
2.深入会见: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自己不知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雇主沟通原话、到场地时所见物品、工作期间交流情况等细节,并整理成《会见笔录》,固定无罪辩解依据。
3.提交意见: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矛盾、史某某通讯和转账记录等,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核心协作,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4.跟进补侦: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随后,她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规则和类案检索报告,强调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案件结果:获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孟秀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此次史某某案的成功辩护,再次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方面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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