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履历与多重身份
孟秀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本科,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14年之久,其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0301。她所在的律所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孟秀律师不仅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还担任着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重要职务。此外,她还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多重专业身份充分彰显了她在行业内的深厚影响力。
刑事辩护实务积淀
孟秀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更是深耕细作,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取保候审案件辩护。她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凭借全面透彻的法律理解和务实的办案风格,成功参与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辩护,包括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案件,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典型案件成果显著
在众多典型案例中,孟秀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在胡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董某某买卖国家证件罪案、徐某某盗窃罪案、徐某某诈骗罪(后改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二审改判),经她辩护后当事人均获得缓刑;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孟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有利结果。这些案件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刑事犯罪,且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体现了孟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史某某案辩护全程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史某某,是一名小学肄业的务工人员。2023年9月,他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起案件是一起团伙盗油案件,从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阅卷锁定突破口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拆解证据链、夯实无罪辩解”为核心推进辩护工作。在阅卷阶段,她逐页梳理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通过细致的分析,她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部分称没说过具体做什么,部分模糊提及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孟秀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固定无罪辩解首次会见史某某时,他因被羁押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他回忆细节,如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他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等。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了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提交辩护意见论证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孟秀律师针对性地附上证据支撑。她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和转账记录,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6月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仅新增了1名周边村民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孟秀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她附上2起“受雇人员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史某某案结果与经验共性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从孟秀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来看,包括史某某案以及胡某某污染环境罪案等,都体现了她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证据梳理和分析,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矛盾点,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有力辩护。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她通过多方面的论证和类案参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