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磋商致损应否赔偿
恶意磋商致损应当赔偿。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即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指一方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却以订立合同为幌子,与对方进行谈判,损害对方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其因恶意磋商遭受的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等。所以,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磋商行为并给自己造成损失,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赔偿。
二、恶意磋商致损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恶意磋商致损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需该损失在可预见范围内。
确定赔偿金额时,受损方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合同机会丧失的证据等。同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恶意磋商的具体情节、双方过错程度及市场情况等因素,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恶意磋商致损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恶意磋商致损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界定恶意磋商致损责任,需考量以下方面:一是主观恶意,即一方有故意通过磋商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二是实施恶意磋商行为,如无签约诚意却长时间谈判;三是对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四是因果关系,即损失由恶意磋商行为导致。
若能认定上述要件,受损方可要求责任方赔偿合理费用、机会损失等。受损方需对恶意磋商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当探讨恶意磋商致损应否赔偿时,除了明确赔偿与否,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也涵盖间接损失,像因恶意磋商错过其他合作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另外,举证责任在这类案件中也十分关键,受损方需提供哪些有效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磋商行为以及自身的损失情况。若你在实际中遇到恶意磋商致损的情况,对赔偿范围、举证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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