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王帅龙律师就职于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196844。他服务于绍兴地区,联系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2608号促进大厦16楼。王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这一重要角色。他秉持着“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专业与担当。执业至今,王帅龙律师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其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诉讼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能够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聚焦
王帅龙律师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表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对于债权债务纠纷,他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运用合理的法律策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在合同纠纷方面,他熟悉各类合同条款,能够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索赔案
2023年5月18日,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首先,他全面固化证据,系统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为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他针对性地应对多重抗辩。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最后,他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各项损失,明确总损失金额,并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此类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和复杂的保险理赔问题,王帅龙律师通过全面的证据收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维权案
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存在笔误。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推进维权工作。他们首先进行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接着,进行核心法律论证,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论证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然后,他们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逐一回应,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同时认可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后,他们合理核算诉求,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在这起案件中,王帅龙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深入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在事故成因不明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综合评价与展望
王帅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以当事人的权益为出发点,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善于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抗辩。无论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是路面缺陷致损案件,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运用合理的法律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随着法律行业的不断发展,王帅龙律师将继续秉持其执业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创造更多的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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