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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律师精准把握自认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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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2 · 1753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王XX请求经营部退还装修费,王定洪律师紧扣关键事实,构建证据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例体现了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一、专业律师王定洪简介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执业至今,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王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法院系统工作,熟悉司法程序和法官审判思维。自2020年至2024年,他均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情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X经营部就房屋假山、水池及过滤系统装饰装修事宜达成约定,总工程价款30000元。王XX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较大为由终止合同履行,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上诉,主张经营部未按约定完成水池主体结构浇筑施工,且部分材料由其自费购买,应退还对应工程款。

三、王定洪律师代理策略

王定洪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经营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确立抗辩核心,紧扣“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关键事实,结合上诉人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反驳“未按约定施工”的主张。其次,构建证据链,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范围为水池修改、假山制作、过滤系统安装,退场时仅剩余过滤系统收尾工程;强化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效力,主张该自认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最后,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抗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分项工程价款及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XX要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王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有其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为证;其二,双方未明确分项工程价款,无法核算“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王定洪律师办案心得

王定洪律师表示,自认规则的精准适用是本案关键,成功锁定上诉人的自认并结合相关规定,直接否定其核心上诉理由。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诉核心逻辑,强调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据梳理需聚焦核心争议点,优先梳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同时,提示合同约定明确性的重要性,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此外,上诉人在上诉阶段需针对一审未获支持的理由补充证据或强化关联性。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定洪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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