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1月24日,原告河北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交货后,钢管出现裂缝,原告称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被告辩称货物由第三人浙江XX提供,自己无侵权行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人称现场货物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且产品合格,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
原被告双方举证
原告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