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河北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后钢管出现裂缝,原告认为被告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货物由第三人提供,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第三人称货物非其生产,已按合同履行且产品合格。
证据交锋与质证
原告提交多项证据,包括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及货物质量问题。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货物是其提供及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对原告证据大多提出异议。被告也提交系列证据,如与第三人的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证明货物符合要求且非其提供给原告的。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原告虽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质证,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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