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280万。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案件核心争议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账户付款对薛XX是否产生货款支付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代理思路与举证
接受委托后,团队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已足额付款;出示员工与薛XX微信聊天记录,薛XX知晓付款用于还贷并要求两公司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表明是被告二内部矛盾使薛XX起诉,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是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明确要求两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二与薛XX款项分配属内部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体现律师价值
丁婷律师在案件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明确代理方向。全面固定关键证据,用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形成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观点,说服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为当事人避免280万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损失。同时,在案件办理中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建议规范合同签订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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