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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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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3 · 2038人看过
导读: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时限分两类: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终结执行措施异议除外);案外人异议,若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非当事人受让,需在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若受让则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未按时限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将丧失通过该程序维护权益的机会。
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时限规定如下:对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超出时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将丧失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维护权益的机会。

二、执行异议的提起时限是多久

执行异议分不同类型,提起时限有别。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若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三、执行异议超时限会被驳回吗

执行异议超时限通常会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若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当事人若有执行异议,需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我们探讨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时,除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该如何救济,当事人若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外,执行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法院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若您对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限细节、后续救济途径或执行程序影响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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