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当事人说的有效果吗
在开庭后,当事人所说的内容仍可能有一定效果。若其陈述的是新的事实、证据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观点,且经法庭允许,可以作为庭审的补充材料进行考量。但如果是重复已经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过的内容,通常作用不大。法庭主要依据庭审中已呈现的证据、双方的辩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裁判。不过,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程序以及法庭的具体裁量来确定。总之,开庭后当事人的发言需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庭秩序,且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才可能产生效果。
二、开庭后当事人陈述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事人开庭时的陈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具体体现为:
1.自认效力:当事人在法庭上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自认),除涉及身份关系、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等情形外,法院可直接认定该事实,无需另行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
2.印证效力:当事人陈述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3.证明力限制: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证明力较弱,法院可不予单独采信。
此外,当事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依法提交的书面陈述,亦属当事人陈述范畴,效力参照前述规则认定。
三、庭审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庭审陈述的法律效力认定需多方面考量。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若陈述与案件事实相关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构成自认,该陈述具有较强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但虚假、误导性或与查明事实不符的陈述,不具证明力。
此外,庭审陈述证明力大小,要结合陈述内容、当事人关系、其他证据等综合判断。若仅有当事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通常不会单独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在探讨开庭后当事人说的有效果吗这个问题时,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仅关乎当前审理,还会延伸出一些相关问题。比如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对判决结果的具体影响程度,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当事人庭审后的补充陈述是否有效,也是很多人关心的。庭审是一场严肃且关键的法律活动,当事人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作用。若你对开庭后当事人陈述的效力范围、补充陈述规则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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