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他就是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的张耀午。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在校期间就对法律展现出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有着丰富的重要经验,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同时,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我们来看看张耀午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遂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体现了人文关怀。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轻的判决,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他就像法律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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