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张耀午。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了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现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他不仅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界声名远扬。
张耀午律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客户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在他的众多经典案例中,有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令人印象深刻。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作为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他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张耀午律师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是一位值得信任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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