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自2014年起开启法律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极具代表性。
被告人卢XX原系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全面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他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在受贿数额辩护上,主张扣除借款9,000元以及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在量刑情节辩护中,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指出其已全额退赃及家庭困难情况,还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未采纳程豪律师关于“牵连犯、择一重罪”的辩护意见,全额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情节认定上,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采纳了“退赃”的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立功”因线索未查实、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因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未予采信。
尽管程豪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他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价值。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能成立的辩护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程序正义;其关于“牵连犯”和“受贿数额”的辩护,明确了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对“自首”情节的坚持和阐述以及“退赃”辩护意见的提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关键从轻情节,实现了有效辩护;提交的表彰材料及陈述的家庭困难情况,体现了人文关怀,全面展现了被告人的多面性。
程豪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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