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任的律师—张耀午。他毕业于专业法律院校,在校时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日后执业打下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于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不仅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些经历和荣誉都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有着独特的办案方法,庭审时能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还善于与各方进行辩论,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被告人于X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量刑方面,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认定于X主观上属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但在量刑上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起复杂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智慧和人文关怀,虽然定罪上未达预期,但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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