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他就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定洪。王定洪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逾9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
2021年的一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定洪律师的专业能力。当年,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行至xx县x交易中心岔路口附近时,因避让不及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而摔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x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xx公司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明确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因类似隐患发生事故,虽有警戒线但未彻底排除风险,两被告亦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原告伤后住院12天,诊断为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肋骨骨折等,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车费共计7976.99元,并需颈托固定3个月。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复核维持原认定。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134.99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定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王定洪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收集原告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出院证、护理证明等医疗相关证据,明确损伤治疗的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他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关于构筑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强调被告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被告提出的“医疗费用包含陈旧性疾病治疗费用”“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记录矛盾”等抗辩,王定洪律师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他还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理核算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并依据医嘱主张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期。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被告x通讯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即15,325.19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xx公司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定洪律师在办案后总结,证据是胜诉核心,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完整的医疗凭证、事发现场照片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损失支持。法律关系精准界定是前提,本案本质是“线路坠落”引发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需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所有人、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责任主体认定需紧扣合同约定,损失核算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抗辩也需针对性突破。他的这些经验,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专业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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