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执业证号1530xxxxxxxxx0608,执业年限已逾11年。他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服务地区为昭通,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程隆银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经办案件达200多件。在法律服务中,他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诉求,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逐页核对细节,庭审交锋时凭借扎实法理功底据理力争,以专业标准和执业态度践行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于2019年3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XX0032.50元。徐XX将XX丙公司、朱XX、安XX及XX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办案过程: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提交相关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整改情况及付款条件未成就;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相关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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