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执业年限已超过5年。他的服务地区为济南,联系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
执业至今,姜凯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500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经验。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其中,他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在他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80%,并且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除了刑事辩护,姜凯文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和演绎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的执业理念,在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他的擅长领域涵盖私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下面为大家介绍姜凯文律师主办的一个典型案例。20XX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艾XX与李XX为购买镀锌卷,先后与李某、杨某、高某等人订立镀锌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艾XX与李XX收到全部货物后,先支付部分货款获取他人信任,延迟合同履行,后因履行不能逃匿,致使李某等人无法与其联络,涉案数额达XXX元。
在办理此案时,姜凯文律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观点。他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言辞类证据来看,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交易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采购目的是扩大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出现经营问题后继续经营是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其经营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目的,不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了相应欠条,不具有躲避债务的意图;被告未及时还款是经营不善和诸多市场因素导致的,并非其主观意愿。同时,在交易时,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在交易时不存在任何错误意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此外,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刑法不应过度干预,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避免司法机关过度干预。
最终,法院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方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艾XX具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艾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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