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在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她曾获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担任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等多个职务,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在法庭上仗义执言,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本案是一起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本人及父母名下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核心争议点在于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一并计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尹艳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3.具体法律行动
对于厘清行为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这一辩护点,律师重点审查该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并向法庭提交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以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主张梁XX出借账户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应与转账行为区分。
在夯实法定从宽情节方面,强调梁X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始终稳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庭前由其家属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同时预缴罚金,并向法庭说明其悔罪态度和弥补行为。还向法庭提交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梁XX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案辩护成效显著,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成功适用自首情节,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专业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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