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他就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姜凯文律师。
姜凯文毕业于山东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底蕴。他已执业逾5年,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服务地区主要在济南,办公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类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多次成功取得不起诉、缓刑等成果,同时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实践。
姜凯文身兼数职,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这些头衔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彰显了他在法律界的地位。
在办案过程中,姜凯文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庭审技巧。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为例,20XX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艾XX与李XX在购买镀锌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全部货物后先支付部分货款,延迟履行合同,后因履行不能逃匿,涉案数额较大。
姜凯文接手此案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他指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言辞类证据来看,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交易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采购目的是扩大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被告出现经营问题后继续经营是正常选择,其经营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目的;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欠条,不具有躲避债务的意图;被告未及时还款是经营不善和市场因素导致,并非主观意愿。同时,在交易时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不存在错误意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此外,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不应过度干预。
在姜凯文的专业辩护下,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艾XX具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艾XX不起诉。
姜凯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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