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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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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8857人看过
导读: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

发明专利费用具有一定收费标准,但在一定情况下,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减免。那么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3、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4、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发明专利费用减免办法,可以根据相关条例对专利费用进行减免。这也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如果你在生活中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登录律图网站,专业的律师会为你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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