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下情形下,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1.人格混同:若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就构成人格混同。比如,人员上高管、员工重合;业务上经营同类业务且交易不分彼此;财务上资金随意调配。此时,关联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过度支配与控制: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从属公司的决策过程,使从属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公司的工具或躯壳,控制公司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若关联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关联公司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以下情形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一是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表明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可推定其有过错。
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隐匿或拒绝提供会影响对医疗行为的判断,应推定有过错。
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行为破坏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干扰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可据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在此类情形下,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三、哪些情形下缓刑后不再执行实刑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实刑。
在探讨哪些情形下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时,我们明确了多种复杂的情况。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往往涉及债务承担、人格混同、恶意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多种情形。比如在债务承担方面,若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转移未获债权人同意等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一些隐蔽的关联交易,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此时该如何认定连带责任呢?以及当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但又难以清晰界定责任时,又该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呢?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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