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在北京法律界声名远扬。他执业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是专职律师且为高级合伙人,同时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x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身份。
袁红军律师在合同、经济、房地产、公司法等众多领域,承办了大量重大复杂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积累了极为深厚的诉讼与仲裁经验。他还参与多起重大刑事辩护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持。在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他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在商务谈判、事项调查、风险把控等环节表现卓越。
袁红军律师办案风格独特。他会为当事人着想,找出最有效的纠纷解决办法,降低打官司的麻烦和成本;认真全面地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要是案件形势不利,也会如实告知当事人并努力寻求最佳结果。
他擅长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重大民事商事、经济与仲裁案件的诉讼代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重大民商事、刑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业务等。
多年来,袁红军律师荣获众多荣誉,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优秀刑事律师、个人三等功等,还被评为“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等。他热心公益,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次参加大型法律义务咨询。北京袁红军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和社会持续贡献力量。
二、经典案例
2008年8月,在乌鲁木齐市,被告人xx在其哥哥艾X(原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副书记等,已被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授意下,以自己名义开通股票帐户,并于次年3月办理尾号2285的XX银行卡用于银证转账,此后该帐户及银行卡便由艾X使用。从2009年3月至2012年9月,艾X将受贿所得赃款存入此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交易。2015年11月,艾X把银行卡交给xx用于个人经营。2016年9月,xx不慎折断银行卡后补办了尾号8338的新卡,并告知艾X。同年11月至次年4月,艾X将股票帐户中的本金及收益转入新卡。xx明知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却仍帮艾X窝藏赃款,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经营或转借他人。
2017年3月11日,xx接到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接受调查,次日便被留置。他如实供述了艾X交卡并转账的事实,却坚称不知卡内款项为犯罪所得。案件移送法院后,公诉机关指控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他帮助艾X掩饰、隐瞒受贿款及其收益共计XXX元,应追究刑事责任。xx辩解称哥哥告知其公务员不能炒股,所以才办卡,且交卡时称钱是炒股盈利,他看到银行流水中部分进帐时卡不在手,不知是赃款。其辩护人指出,xx不具备认定卡内款项为赃款的认知能力,接到传唤后如实供述,没有隐匿情节,且公诉机关对数额认定存疑,本案系亲属间隐瞒犯罪所得,系初犯、偶犯,可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综合新XX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函、企业档案查询、证人证言、被告人自述材料及供述与辩解、各类账户申请表、资金流水记录等众多证据查明事实。最终认为,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隐匿,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鉴于xx主动到案、积极退赃,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凭借精准分析、援引法条、逻辑严密的专业素养,预判对方策略,高效完成证据固定,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为当事人利益据理力争,展现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尽心尽力的职业精神,虽最终判决未达当事人期望,但也尽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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