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个人概况
王蓉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自2011年起专职投身法律工作,经验极为丰富。她曾于大型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练就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过硬能力。
王蓉律师所在的湖南启友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知名大所,她带领一支5人的专业团队,专注于公司业务、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房产纠纷等领域。
在企业法务工作期间,王蓉律师成绩斐然。她负责评估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以及公司股权并购转让等事务,参与企业重大合同谈判与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书及合同,处理企业所涉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成功为众多企业规避潜在法律风险,保障其健康经营。她服务过金融、建筑、游戏、餐饮、美妆等众多行业公司,像大家乐集团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
成为专职律师后,王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多起典型案件中表现出色。比如在赵某诉刘某等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中,她抓住关键,成功促使被告与原告沟通处理赔偿事宜;在杨某某诉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她成功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为借款人免除部分本金。在各类纠纷中,她总能从客户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理清法律关系,给予最优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保障客户权益,是值得您信赖的湖南长沙王蓉律师。
二、实战案例
罗先生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2013年8月6日,他与身处广州市番禺区的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购刘先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XX8梯203房的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7.95平方米,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罗先生依约履行付款义务。8月6日,他先交付刘先生10万元现金,随后转账5万元;10月10日,再次转账10万元。然而,2014年5月6日,刘先生却违背合同约定,未为罗先生办理房屋过户转名手续。罗先生多次催促无果,刘先生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刘先生返还25万元购房款,支付违约金24万元(80万×30%),并按每日0.01%支付违约金,逾期270天共计21600元,诉讼费亦由刘先生承担。
开庭时,被告刘先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审理过程中发现,刘先生虽为房屋权属人,但该房屋在2013年4月15日已抵押给中国XX,2013年11月8日还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罗先生称,签合同当日给付刘先生10万元现金,刘先生出具了收据。后因资金紧张,与刘先生口头约定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支付全部首期,刘先生同意并出具相关收据。罗先生支付的25万元中,15万通过银行转账,10万现金支付,转账通过案外人邬X的账户,邬X还出具了《划款证明》。不巧的是,案外人邬X于2014年10月14日离世。罗先生还表示,刘先生收取首期楼款后,既未依约交付房屋,也未协助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今年年初便联系不上刘先生,故而起诉。罗先生称,因房价上涨,自身购房成本增加,此乃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形式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罗先生支付了首期楼款,刘先生却逾期不协助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严重违约,罗先生要求解除合约,法院予以支持。罗先生持有刘先生出具的《楼款收据》,可证明已支付25万元,合约因刘先生违约解除,罗先生要求返还25万元合理。然而,罗先生要求刘先生既按成交价的30%计付违约金24万元,又按每日0.01%计算截至2014年5月6日的违约金21600元,两项不能同时主张。按日计算违约金适用于被告逾期不超过30天、双方继续履行合约的情形,现刘先生违约远超30天,罗先生主张解除合约,不再适用该违约条款。且按成交价的3%计算违约金,罗先生仅付25万元,却要求刘先生赔24万元,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刘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为占用25万元资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违约金应以25万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双方约定的24万元为限。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罗先生与刘先生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二、刘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万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4万元为限)给罗先生;三、驳回罗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1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刘先生负担。若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得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此案中,罗先生遇麻烦时,法律与专业律师助力其维护了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