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人,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
2、对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人,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欠款;
3、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对于债务企业因破产、注销等原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收回欠款的,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债权人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被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认可;
5、在执行过程中,密切联系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提出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