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其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由债务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经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可认定为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于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于债务人。
当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后,其从次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或利益,应首先用于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这是因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非让债权人直接受偿。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一笔款项,乙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后,丙偿还的款项要先用于抵偿甲欠乙的货款。若有剩余,才归债务人甲。这样规定符合代位权制度的宗旨,维护了债的相对性和交易秩序。若直接归债权人,可能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受偿规则。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人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主体包括:
债权人: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处于诉讼中的第三人地位。因为债权人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的权利处分等行为会影响诉讼结果。
次债务人:是被告。次债务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旨在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就可提起代位权诉讼,此时乙是债权人,甲是第三人,丙是被告。
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相关规定及判定情形。其实,围绕这一权利还有不少值得深入了解的点。比如,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后续的费用承担范围是否包含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呢?还有,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于债务的履行有特殊约定,这又会对律师费的承担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可能会遇到的情况。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债权人代位权本身还有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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